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規則
2012年09月11日
(2012年6月27日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第十屆委員會第三次主任委員會議通過)
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和民建北京市委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員會議參加人員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會議主持人可根據會議議題需要決定會議列席人員。 二、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遇特殊請況,也可以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 三、主任委員會議每年不少于六次。 四、主任委員會議出席人數須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舉行。因故不能出席的人員,應事先向主任委員請假。 五、主任委員會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審議各項議題應充分發揚民主,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凡屬重大問題應在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表決時必須超過半數的會議應參加人員同意,方為通過。 六、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規定,主任委員會議根據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討論、處理日常領導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其基本職責是: 七、主任委員會議的議題由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提出,或由副主任委員提出,報主任委員決定。 八、主任委員會議的準備工作,由主任委員責成秘書長負責落實。市委辦公室應在主任委員會議舉行之前將會議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必要時附會議有關文件的征求意見稿),通知與會人員。特殊情況,可臨時通知。 九、主任委員會議閉會期間,主任委員可不定期地召集專職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召開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研究處理市委日常會務和事務工作。 十、主任委員會議紀要經常務副主任委員或專職副主任委員審核后,送主任委員簽發,或由主任委員授權的副主任委員簽發。 十一、本規則經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員會議通過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