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全體會議規則
2012年09月11日
(2012年6月27日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和民建北京市委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民建北京市委員會由市委委員組成。
二、民建北京市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民建北京市的工作。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民建中央和北京市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定期向民建中央報告工作;
(二)聽取和審議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并決定民建北京市的工作任務;
(四)選舉市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
(五)選舉市委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六)屆中調整和增選民建北京市委員會的成員和監督委員會的成員;
(七)研究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三、民建北京市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委員會全體會議議程、日程的草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提出,提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四、委員會全體會議議題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提出,提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五、民建北京市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市委主任委員主持,或由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六、根據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市委辦公室應在委員會全體會議舉行之前將會議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必要時附會議有關文件的征求意見稿),通知與會人員。特殊情況,可臨時通知。
七、民建北京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任委員請假,并在會議上公布請假人員名單。
八、市委主任委員可以根據會議議題,決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列席人員。列席人員參加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九、民建北京市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各項議案應充分發揚民主,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凡屬重大問題應在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必須超過半數的委員同意方為通過。
十、民建北京市委員會全體會議正式通過的文件,需要下發各區縣組織、各工作部門、各專門委員會或報送民建中央和有關部門的,由主任委員簽發。
十一、本規則經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