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常務委員會會議規則(修訂稿)
(2017年9月9日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第十一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 2017年10月10日
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和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由市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組成。
二、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民建中央和民建北京市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查市委會機關各處室的年度工作匯報;
(三)討論并決定民建北京市的重要工作任務,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市委會秘書長及市委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的人事任免;
(五)決定各區級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建立、撤消和合并,決定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等人事任免;審議通過各區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候選人,聽取各區級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六)決定市委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和主任人選,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七)決定民建北京市委員會全體會議的召開日期,提出會議議程、日程草案,提請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八)研究決定涉及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免等其它重要事項。
三、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四次。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日程的草案,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出,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四、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市委主任委員主持,或由主任委員委托常務副主任委員主持。
五、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議議題由主任委員會議提出,或由主委辦公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委會機關各處室和各專門委員會向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題,由主任委員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六、根據主任委員會議決定,市委會辦公室應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舉行之前,將會議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必要時附會議有關文件的征求意見稿),通知與會人員。特殊情況,可臨時通知。
七、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任委員書面請假,并在會議上公布請假人員名單。
八、市委會主任委員可以根據會議議題,決定常務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列席人員參加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九、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各項議案應充分發揚民主,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凡屬重大問題應在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應有超過半數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意方為通過。
十、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正式通過的文件,需要下發各區級組織、機關各處室、各專門委員會或報送民建中央和有關部門的,由主任委員簽發。
十一、本規則經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施行。
責任編輯:劉海梅
京公網安備110102020100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