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修訂稿)
(2022年7月21日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 2022年07月2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結合民建北京市委工作實際,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專門委員會是在民建北京市委領導下,為民建北京市委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的非職能性機構。
第三條??專門委員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根本遵循,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按照我國新型政黨制度“四新”“三好”的要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優勢、全面履職,積極服務北京國際一流和諧宜居之都建設。
第四條??專門委員會工作是民建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建履行參政黨職能的重要方式。專門委員會根據民建北京市委提出的各項任務,組織和團結廣大會員,學習和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揮專業和人才優勢,圍繞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撰寫調研報告,積極反映社情民意;發現和培養人才;參與社會服務和聯絡工作。
第二章??組織制度
第五條??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組成和變動,由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員會議提請民建北京市委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五年,同民建北京市當屆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規模原則上不超過60人,設主任1人、副主任不超過8人(可設常務副主任1人、秘書長1人)。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交叉任職。
第六條??專門委員會主任人選由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員會議研究,提請民建北京市委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專門委員會副主任人選由各專門委員會主任提名,商主管領導同意,報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員會議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的人選,經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區級組織、直屬基層組織提名推薦,商主管領導,由各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各專門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委員進退機制。屆內可將熱心會務工作,參政議政能力強的會員吸收到專門委員會中發揮作用。調整副主任人選應經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商主管領導后,報民建北京市委主任委員會議決定;調整委員人選應商主管領導后,由各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專門委員會委員一年不參加工作的,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征求本人意見,決定其是否留任;連續兩年不參加工作的,由各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經主管領導同意,作自動離任處理。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可設置專業延伸小組。專業延伸小組成員由專門委員會委員和非委員會員組成,設組長1人,副組長規模不超過6人,成員若干人。專業延伸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經各專門委員會主任提名,商主管領導同意,由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九條??專門委員會的主任由民建會員中有重要社會影響力的行業領域領軍人物或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的專業人士擔任。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延伸小組的組成人員,應當具有相關的經歷、專業知識水平和調查研究能力,是本行業、本領域的代表性人士,社會責任感強,熱心會務工作,會籍在京,能經常參加活動。
第十條??民建北京市委機關各處室為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專門委員會服務,應指定一名專門委員會秘書,協助做好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各專門委員會由民建北京市委領導班子成員分管,每年向民建北京市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工作總結,按要求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專門委員會開展活動應發揚民主,充分協商,注重調查研究。專門委員會做出決定時,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三條??各專門委員會應根據本通則和工作實際,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工作制度、課題調研制度、工作會議制度、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制度、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委員活動制度等,并在其秘書所在處室備案。
第十四條??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其他重要事項,應邀請主管領導參加。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條??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原則上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各專門委員會應定期研究工作,每年召開主任會議不少于4次,專門委員會和延伸小組活動不少于5次。
第十六條??各專門委員會應圍繞民建中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協布置的調研任務,每年確定1—2個重點調研課題,開展調查研究,撰寫調研報告;要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每年每位委員至少報送1條社情民意信息,各專門委員會秘書負責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編輯、報送。各專門委員會協助民建北京市委開展重要會務活動。
第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要廣泛聯系會內外有關專業人士,發現和培養人才。
第十八條??各專門委員會之間要加強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要主動與其他民主黨派市委專門委員會、北京市政協專門委員會建立聯系,溝通情況,加強合作。根據工作需要,各專門委員會之間、專門委員會與民建中央和各區級組織專門委員會之間,可以聯合組織活動。
第十九條??各專門委員會應加強對委員的管理,認真執行委員請假制度,做好委員履職統計等工作,完善委員履職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專門委員會可根據本通則和各自的工作任務,制定工作規則,經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經民建北京市委批準成立的各工作委員會可參照本通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通則自民建北京市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由民建北京市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黃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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