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規章制度之十
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印章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07月14日
第一條 為規范區委印章的保管與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印章是“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印章。
第三條 區委公章由區委機關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保管。
第四條 印章的原保管人在離職或調任前,應與新任保管人作好印章交接工作,并到區委機關辦公室進行備案變更登記。
交接內容包括交付印章、《印章使用記錄表》,新舊保管人應將印章與備案登記的印樣進行比對,確認無誤后方可交接。
第五條 印章的使用分為常規用印和非常規用印。
常規用印的范圍包括:需主委簽字的表格類、報告類、文件類、資質證件類材料用印。
非常規用印是指除以上常規用印以外的用印,例如:對外簽訂非格式合同用印。
第六條 用印事項須經主委批準,并由印章保管人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對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如實登記。
第七條 用印時如主委不能當面簽批,可授權駐會副主委批準用印事項。
第八條 如遇特殊情況需攜帶印章外出使用的,須經主委和駐會副主委同意,由印章保管人攜帶和區委委派的印章使用人共同外出,妥善保管,在批準范圍內使用印章。
第九條 本辦法經區委全委會2014年3月22日通過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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