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規章制度之五
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參政議政工作規則試行
2014年07月1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區委參政議政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對參政議政工作重要性、嚴肅性的認識。
第三條 參政議政工作既要圍繞北京市、朝陽區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也要考慮民建自身特色、優勢與條件,做到量力而行,盡力而為。
第四條 以區委參政議政聯席會議為平臺,通過參政議政專委會牽頭組織,扎實推進參政議政工作。
第五條 通過考核激勵機制,不斷提升建言獻策的質量和水平,培養參政議政人才隊伍。
第二章 參政議政工作內容
第六條 調研報告作為參政議政工作的主要內容,除組織專委會、老齡專委會外,其他專委會每年必須至少提交一篇結合朝陽區區情的高質量的調研報告。
第七條 撰寫并報送社情民意信息是民建參政議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徑,區委另行制定信息工作規則予以規定。
第八條 政協黨派提案是參政議政成果的重要體現。提案要以調研為基礎,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對某一方面的建設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要有建設性的意見。
第九條 區委對具有民建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人大會議和政協會議上提出建議、議案和提案給予支持。
第三章 參政議政工作的組織保障
第十條 參政議政要注重發揮和挖掘高端專業人士會員的專業優勢與學術專長,區委建立參政議政專家庫和后備人員名錄。
第十一條 在組成課題組時注重參與調研人員的學科與專業交叉、搭配,做到相互借力、優勢互補,突出體現集體智慧和團隊的力量,實現出精品的目標。
第十二條 各專委會應發揮各自優勢,推薦會員積極參與調研工作。
第十三條 各支部可以單獨組織調研,也可以聯合組織調研,鼓勵民建會員個人發揮自身優勢進行調研,撰寫調研報告。
第十四條 區委機關為參政議政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配合完成各項參政議政工作。
第十五條 調研課題要明確課題負責人、執筆人等。重要的調研課題由區委領導親自擔任課題負責人或總協調人。
第十六條 調研報告撰寫要責任到人、時間進度明確,調研小組要反復討論,集思廣益,以確保調研報告特別是其中的政策建議的質量。
第十七條 分管參政議政工作的主(副)委和參政議政專委會主任要加強對參政議政工作的組織、監督、落實。
第四章 參政議政聯席會議制度
第十八條 參政議政聯席會議是指由區委召集,參政議政專委會牽頭,各專委會共同參加的參政議政專門會議。
第十九條 參政議政聯席會議制度是民建朝陽區委首創的工作方式,整合了各專委會的調研課題資源,充分發揮了專業人才的優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條 通過參政議政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專委會以及會員之間相互聯系和溝通,提高參政議政能力。
第二十一條 參政議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和重要問題,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在每年一季度召開的參政議政聯席會議上,各專委會要提交選題并確保一個有質量能完成的重點課題,要確定課題負責人和撰稿人,組成課題組,作出調研計劃。
第二十三條 在每年六、七月份召開第二次參政議政聯席會議上,各專委會提交調研報告初稿并展開研討,八月十五日之前各調研課題組向區委和參政議政專委會提交調研報告成稿。
第二十四條 參政議政聯席會議要形成會議紀要,對會議紀要確定的事項,各專委會以及會員應認真貫徹落實,落實情況要在下次聯席會議上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 參政議政成果由區委按社情民意、政協黨派提案、調研報告等,分別上報區委統戰部、區政協和民建市委、民建中央等機關。
第章 考核激勵機制
第二十六條 要強化責任落實意識,引入競爭機制,區委把參政議政業績作為考核各專委會工作業績及評選優秀支部的重要參照。
第二十七條 要對參政議政業績突出的會員給予獎勵和表彰,對獲得區委統戰部、區政協的獎項的參政議政成果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條 區委將對參政議政杰出人才和有突出貢獻者在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特約人員及會內職務等政治安排時優先推薦。
第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區委全委會于2014年3月22日通過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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