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規章制度之一
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全委會工作規則試行
2014年07月1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加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委”)全委會會議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及民建中央和民建市委相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全委會由民建朝陽區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體區委委員組成。
第二章 全委會的性質
第三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委會是民建朝陽區的最高權力機構,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和《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全委會對民建朝陽區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全委會任期與民建朝陽區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為止。
第三章 全委會的職責
第四條 全委會的職責:
1、決定召開民建朝陽區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上級組織和民建朝陽區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
3、聽取和審議區委主委會建議的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報告;
4、選舉區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根據主任委員建議人選,任免秘書長;
5、討論并決定設置區委工作機構及其正職負責人任免;聽取專門委員會主任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6、調整和增選部分區委委員,審議通過主委會建議的區委委員候選人。
7、根據主委會建議,同意委員請辭區委委員的申請,或罷免不符合本規則任職要求的區委委員;
8、根據主委會建議,審議通過區委的各項工作制度;
9、根據主委會建議,決定新設、改組或撤銷基層組織。
第四章 全委會會議
第五條 全委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第六條 全委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委員指定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
第七條 下列人員可以受邀列席全委會會議:
1、支部主任委員;
2、專門委員會主任。
3、列席全委會會議人員受邀或經主持人同意,可就相關議題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八條 全委會會議召開前,應由秘書長提前十個工作日通知全體委員和列席人員。
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1、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
2、可能列席會議的人員;
3、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項。
全委會會議召開時,區委機關應當將與議題有關的材料發送各位參會人員。
第九條 全委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條 全委會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當說明本次會議的議題、程序、出席及缺席委員的人數、是否符合召開全委會的條件等事項。
第十一條 全委會審議的事項,主持人應當給予委員充分合理的時間予以討論。
第十二條 全委會會議形成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全委會會議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表決的方式。無記名投票表決的結果當場公開宣布。
第十四條 全委會閉會期間,經主委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召開全委會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全委會會議由區委機關負責記錄并整理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發全體委員,抄報民建市委、朝陽區委統戰部,必要時抄送各支部、專委會,同時由區委機關存檔備查。
第五章 全委會委員的職責
第十六條 委員的權利:
1、在全委會享有平等的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通過參加全委會參與審議區委的有關事項;
3、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第十七條 委員的義務:
1、模范履行《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規定的義務,遵守全委會工作規則及區委各項規章制度;
2、按時參加全委會會議;
3、忠實履行職責,完成全委會交辦的工作;
4、應積極參加所在支部活動,并協助支部開展各項工作;
5、按分工參加區委各內設機構的工作;
6、按分工聯系具體的支部,指導、協助支部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委員因個人原因不能出席全委會會議的,應當向秘書長請假,并說明請假原因。
第十九條 委員當選后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屆中調整:
1、已定居國外或長期滯留不歸的;
2、長期不參加民主黨派活動和工作的;
3、自身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具有代表性或代表性減弱的;
4、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在民主黨派組織活動中不發揮作用,群眾意見較大的;
6、本人要求不再擔任的;
7、本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8、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的。
有上述情況者,該委員應主動請辭,或由主委會商民建市委和區委統戰部后,向全委會建議罷免。
第二十條 屆中產生委員程序:
主委會提出建議候選人人選,經與本黨派市委和中共朝陽區委統戰部協商同意后,進行組織考察并征求委員人選所在單位黨組織意見,由全委會選舉產生,新當選委員報民建市委和區委統戰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屆中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程序: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從委員中產生,建議人選由主委會提名,經與本黨派市委和中共朝陽區委統戰部協商同意后,由全委會選舉產生,新當選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名單報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陽區委統戰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屆中產生秘書長程序:
秘書長應從委員中產生,由主任委員提出建議人選,經主委會討論通過后,再與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陽區委統戰部協商同意后,由全委會通過產生,新當選的秘書長名單報民建市委和中共朝陽區委統戰部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朝陽區委員會簡稱區委,在區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中均適用。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經區委全委會于2014年3月22日通過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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