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01月03日
基層協商民主符合我國基層人民群眾的實際需要,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組成部分,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了“積極開展基層協商民主”的要求,為我國基層協商民主的發展指明了方向。習近平總書記則進一步強調,“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
一、統戰人士參與基層協商意義重大
統一戰線歷來是黨的總路線、總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在戰爭年代,還是在社會主義建設時期,都為我們黨的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一直以來,統一戰線各界人士均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在思想上與黨同心同德、目標上與黨同心同向、行動上與黨同心同行。作為社會各界優秀代表,統一戰線人士還具備人才薈萃、智力密集的優勢。各民主黨派成員與中國共產黨風雨同舟、榮辱與共,認真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職能責任;廣大宗教界代表人士大力弘揚慈悲濟世的傳統,在扶貧濟困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港澳臺海外代表人士熱愛祖國、心系中華,為國家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搭橋鋪路;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充分發揮自身的知識和技術優勢,為民生工程貢獻才智和力量。可以說,統戰人士既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同時也具備很高的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民生的能力和水平,是參與基層協商民主的一支優質力量。
在基層協商,特別是基層社會治理中開展協商民主,用群眾的話說,就是“老百姓的事由老百姓自己商量著辦”。在這里,“老百姓自己的事”一般是指與老百姓有關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而不是涉及老百姓個人利益的個人事務。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主要是針對公共設施建設、環境衛生管理、公共秩序維護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矛盾沖突等各項公共事務,由村(居)民尤其是利益相關者成為協商主體,參與到協商事務的討論、決策、實施以及管理的各個環節。而最終形成的決策,是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具有約束性的成果,比如村規民約、會議決議、計劃方案等。在基層開展協商民主,真正實現了多數人的事由多數人決定,不是像過去那樣由基層黨組織或基層自治組織說了算,更不是簡單的少數服從多數。因此,這種讓普通民眾通過基層協商,能夠擁有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監督以及民主決策的權利的民主形式,需要高素質人群的參與和引導。統戰人士正是具備這種能力的高素質人群,而作為百姓一員,更是理應為自己的事、為大家的事多貢獻一份力量。
二、堅持黨的領導,著力打造基層多元共治的格局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這一論斷表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必須要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這是我國協商民主與當代西方協商民主的本質區別。
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總體目標就是實現黨領導下的基層多元共治。協商民主要在基層社會治理中落地生根,就必須著力構建多元共治的格局。因此,首先,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快基層黨組織職能轉變和工作方式轉變,由過去的直接操作變為間接推動,由過去的大包大攬轉向組織引導,把各方力量緊密團結在黨旗下,為基層協商民主凝聚人心、匯聚民智,最終實現黨領導下的基層多元共治。
其次,我們應當著力培養公共精神。大力挖掘和培育有能力、有干勁的帶頭人,鼓勵、引導他們主動發聲、理性發聲,讓他們逐漸在群眾中樹立威信,起到表率作用。同時,我們還應當積極發展社會組織。積極引導社會組織,在增強公民社會責任、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構建文明和諧社會中積極發揮作用。
三、加強培訓和宣傳,讓協商民主深入人心
要把推進基層協商民主作為推動社會發展、創新社會治理和加強基層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作為各級干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重點舉措,加大宣傳和教育培訓力度,在干部群眾中營造協商民主的氛圍。
把協商民主內容納入區委黨校和區社會主義學院主體班培訓課程,并將內容詳化、細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以此加強對各級干部特別是基層黨政領導干部對基層協商民主的認識,引導他們在基層開展協商民主工作。培訓和引導統戰人士重視、支持、參與基層協商民主,幫助他們了解社情民意,提高建言獻策水平。加大協商民主的宣傳力度,消除干部群眾認識上的誤區,提高群眾對協商民主重要性的認識。區、街道和社區對協商參與者要有專題培訓,通過多種形式的學習培訓,使大家學會怎樣開展協商,提高協商議事水平和建言獻策的質量。利用多種宣傳資源和渠道,加強對基層協商的宣傳報道,增強群眾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在全社會營造了解協商民主、支持協商民主、積極參與協商民主的氛圍。
四、完善制度,確保基層協商順暢有序
當前,按照“宜大不宜小、宜具體不宜籠統和從地域實際出發”的原則,出臺“加強基層協商工作的意見”,探索制定基層協商工作規則,既要解決好“要我協商”的工作機制,更要解決好“我要協商”的工作機制。要明確和細化協商的具體內容,將黨委政府重要決定、重大建設項目、重要人事安排、重大民生問題等方面的事項納入必須協商的范疇。明確協商的主要程序,從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定、協商活動的準備、協商會議的組織、協商成果的報送、協商意見的處理和反饋等方面進行規范,盡可能對每個環節作出具體規定。以程序性制度為支撐,推動將基層協商納入黨委議事規則、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政府工作規則,真正落實“把基層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要求。
既要規制協商議題,規范協商程序,確保基層協商順暢有序;又要關注議題成果的轉化運用,統戰部門和有關統戰成員要協助整理、分析意見建議,對形成共識的內容,要幫助及時反饋到有關委辦局,并跟蹤督促;還要協助做好未被采納意見的解釋溝通工作,以保護協商主體的積極性。
(本文入選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2015年《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作用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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